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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与谈*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谈林、原审被告人李**、郭某某利用各自职务便利,采取虚构补偿项目、补偿对象的手段,将国家财产30万元私分占有;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三人犯罪过程中提供账户帮助三人将公款占为已有,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本案中,上诉人谈林积极策划、占有拆迁补偿款,其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故上诉人谈林的辩护人提出不构成主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李*关于“该车的出资人为王某甲*,谢*在处理该车时没有发言权及决定权,且未实际参与分赃,谢*仅仅参与了送车、收款环节,其在处理该车时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在共同犯罪中,帮助高*提供虚假房产证明、编造虚假经济状况,骗取河南融**限公司出资款;参与拆除车上的GPS定位器,逃避河南融**限公司对该车的定位和

  • 牛**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判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牛**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判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罗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案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给被

  • 蔡**、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请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蔡**、徐*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二被告人分工明确,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被告人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蔡**、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

  • 陈*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所持“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同时,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都不应成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及逃避罪责的理由,故辩护人所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我国刑

  • 靳*与许*甲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许*甲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靳*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许*甲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李**提出被告人覃*在第二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其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李**提出对被告人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

  • 胡*、郭*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郭*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合伙购买的林木任意采伐,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山东省郓城县司法局评估,二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胡*、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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